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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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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4-30 | 浏览次数:5025 次

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在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退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等学校在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以及局部引入风味档口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基本伙食 basic meal
体现公益性、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价格明显低于社会餐饮同等水平的饭菜。

4 准入管理
4.1  需求分析
4.1.1 应经校方组织召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的必要性
      :如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有必要,则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4.1.2 校方宜引入竞争机制,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校方应引入两家以上的社会餐饮企业,形成有序竞争。
4.2  招标投标
4.2.1 准入条件

社会餐饮企业承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准入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a)投标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关证照,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银行资信证明;
    3) 从业人员健康证:
    4) 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提供清真餐饮服务,应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b) 应具有相应的资金作保障
:注册资金和履约保证金视其所经营学生食堂的规模确定
c) 近3年内,投标企业无不良信用、无食品安全或学生罢餐及其他较大责任事故记录:
d) 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投标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状况良好;
e) 投标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餐饮管理经验,诚信度高,安全意识强,管理团队稳定,经营高等学校食堂的员工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人员要求应包括:
    1) 食堂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及以上等级资质,具有餐饮经营管理能力;

   2)食堂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f) 应熟悉了解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学生生活规律,认知高等学校餐饮服务的公益性、保障性、时效性、阶段性等特征,注重社会效益,履行服务育人职责

g) 承办清真餐饮服务的企业应熟知当地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4.2.2 校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整体学生食堂所进行的招标组织、管理等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
     :校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4.2.3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应结合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b) 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4.2.4 校方应组建由校方主管领导牵头的招标工作组,主要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后勤及相关部门代表;

      b) 学生代表。

4.2.5 招标信息发布
应在相关政府采购网站或学校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4.2.6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概况:

b) 招标需求:

c) 投标社会餐饮企业的资格要求

d) 公告期限

e)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f) 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2.7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标活动具体安排;

b)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c) 评标标准和方法;
d)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4.2.8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投标函
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c) 投标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或者担保)
d) 资格审査资料;

e)经营服务实施方案
f)  其他相关承诺及证明文件

4.2.9 招标投标行为

4.2.9.1 招标行为
招标工作组在实施招标工作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组工作纪律,不外泄相关利益信息
b) 招标工作组应分别设立招标和评标小组,原则上不得同一部门或人员
c) 招标工作组应严格执行招标工作流程,不得串通投标单位搞形式招标。

4.2.9.2投标行为
参与承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招标活动的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投标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b) 不得向招标工作组相关人员以行贿的手段非法谋取中标,不得向招标工作组相关人员以行贿的手段非法获取信息;
c) 投标企业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d) 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 投标企业不得以低于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正常运营的成本投标,低于该成本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f) 投标企业不得串通投标
g) 投标企业不得串通或配合招标工作组搞虚假招标。

4.2.10 评标

4.2.10.1 基本原则
评标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a) 评标工作应在充分审阅各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招标文件全部无效,并应组织重新发标
b) 评标工作应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c) 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d)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4.2.10.2 评审方式
招标工作组要组织对投标企业进行评审,其方式和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资质审查;
b) 用户走访;
c) 集中评审。

4.2.10.3 评审内容和要求

投标企业所提交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工作组应对达到准入条件的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其内容和要求宜包括但不限于:
       a)投标企业通过专业机构关于GB/T19001、GB/T22000、GB/T24001、GB/T28001的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b)投标企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C) 投标企业具有三年以上高等学校餐饮服务经历,或五年以上社会团体餐饮服务经历,经营的团体餐饮单位被所在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B级(含)以上或B二星级(含)以上;

d) 投标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

4.2.10.4 结果公示

招标工作组应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选定中标企业,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评标结果应在政府采购网站或学校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
      b) 评标结果公示后满足下述条件时,招标工作组应确定中标企业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1) 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的;
          2) 异议不成立或自异议回复之日起十日内无投诉的;
          3) 投诉处理结果为维持原评标结果的。

4.2.11 签订合同
校方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和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与检查考核奖惩相关要求

b)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 承办学生食堂的范围以及卫生、安全、质量、价格、品种及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d) 食堂经营管理的考核办法和奖罚措施:
e) 所承办学生食堂不得转包,如果食堂档口采取品牌合作经营方式,应经校方审批(合作经营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f) 双方出现违约的责任
g) 企业退出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等
h) 合作期限。

5  日常监管

校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校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社会餐饮企业承办的食堂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校方应确保为引入的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办学生食堂方面提供必要的营业场所、基础设施和大型设备,并保障水、电、气、暖设备的有效使用;
      b) 校方应明确监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懂业务、高素质的监管人员;
      c) 校方应对社会餐饮企业所承办学生食堂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知识进行培训和考核;
      d) 校方应建立学生食堂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定期对学生进行综合满意率调查,综合满意率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水平;
      e) 社会餐饮企业所承办学生食堂的用工管理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用工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对员工定期体检,新进员工经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服务意识

          3)员工信息应在校方监管部门和保卫部门进行备案。

f) 校方应对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的经营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校方应对承办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的办伙原材料实行全程监管:所有办伙原材料的采购应通过正规渠道并经校方备案;
    2) 应建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无生产日期、无  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3) 向个体生产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4) 向食用农产品流通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食用农产品供货者   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备案;
    5) 应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中对于食品加工的流程管控要求;
    6) 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7) 基本伙食的饭菜应保证品种多样、高中低档次齐全、营养搭配科学,  饭菜品种与价格宜实行校方审批;
    8) 饭菜应实行眀码标价,饭菜价格应按《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制定,并接受学校统一指导,基本伙食占比宜不低于50%,其价格应明显低于当地社会餐饮同类价格,以确保满足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要求;
    9) 社会餐饮企业承办的食堂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饮服务人员晨检制度,健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接受所在地区的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社会餐饮企业承办的食堂在质量、卫生、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检査和测评,并根据结果进行整改。

6   退出管理

6.1 合同到期,校方与社会餐饮企业自然终止双方合作(续约的除外),并交接清楚。
6.2 合同双方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以便有序稳妥做好过渡期工作,确保师生餐饮供应。

6.3 承办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被校方取消经营服务资格及终止合同的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与校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导致经营管理混乱;
b) 拒绝接受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c)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d) 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进行査处、受到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
e) 因饭菜质量价格、食品卫生、民族政策执行等企业自身原因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性事件;
f) 未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违规采购、违规合作经营、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行为;
g) 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变质、有毒)食品;
h) 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较差,不能正常经营或有效履约;
i)  因雇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高等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 在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校方的安全、卫生、服务等检查或校方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成绩较差且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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