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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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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6 | 浏览次数:121 次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压实各方责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特别重大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区域性人群严重健康风险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3)其他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波及同一省份2个及以上地市,导致或可能导致区域性人群严重健康风险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者死亡10-29人。

3)其他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波及同一地市内的2个及以上县存在或可能存在区域性人群健康风险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其他经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

1)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2)其他经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指挥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决策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并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2.2 地方层面指挥体制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充分发挥区域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检验检测、调查评估、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方面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法律服务和专家建议。市级和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视情向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派驻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寄递配送、餐饮及进出口等环节风险防控措施。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各部门有效协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态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对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线水平、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评估专项实施风险监测。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不同环节风险监测。各部门及时通报会商风险监测结果,研究对策措施,反馈管控效果。

3.2.2 预警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将患者送医救治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以及生产工具、设备设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伤害的人员,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以及生产工具、设备设施食品相关产品,并立即进行检验;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进行必要的采样后,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故初步调查及样品检验。

3.3.2 信息报告

3.3.2.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畜禽屠宰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或者仓储物流服务提供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或食品相关产品可能污染食品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服务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海关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经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到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农业农村、海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展变化及时通报处置进展、已采取举措及后续工作安排,确保事故处置相关信息传递及时、内容完整、协同高效。

7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市场监管总局,重大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掌握事故信息及时电话或书面如实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3.3.2.2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的方式,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和死亡人数、信息来源、可能与事故相关的食品、先期处置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况,及时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理过程、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追溯处置、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终报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

3.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研判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评估内容包括:

1)事故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4 响应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分级标准对事故级别进行初判,在应对过程中结合形势变化对初判级别进行及时调整,在处置结束后对事故级别进行最终判定,一般以发展过程中最高级别定位事故最终级别。

市场监管部门事故评估后,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由相应级别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医学救援、事故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1)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启动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启动建议,报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层面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检验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认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监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学干预。

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提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

检验评估组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牵头,主要职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和网上调控管控工作。

专家组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主要职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调查处理、应急响应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可参照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相应应急响应级别。

3.3.5 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经报请国务院食安委同意后,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初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应对省份请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建议,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可不启动预案。

3.3.6 处置措施

3.3.6.1 医学救援

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3.3.6.2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致病因子明确后或不再需要对场所、工具、设备的采样后,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保全现场,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进入现场采集样本,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其他必要协助。完成流行病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及相关样品开展检验检测;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毒理学分析和检验鉴定工作;综合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检测及毒理性检测结果,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检验中发现可疑添加物质,根据现有检验方法(含临时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可以组织制定研究性检验方法,并根据专家认定(鉴定)意见认定其危害程度。相关检测结果及时通报流行病学调查组,作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的数据支撑。

4)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应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按规定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3.7 事故原因调查

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转请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3.3.8 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3.3.8.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导致事故等级提升时,应相应提升响应级别。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升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提升后,视情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急响应,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

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8.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3.8.3 级别调整程序

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9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3.9.1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中央宣传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发布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之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3.3.9.2 舆论引导

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不实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未经批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10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已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4.2 调查与评估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或党中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事故发生地查明事故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依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总结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力资源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物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企业积极投保。

4.3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科技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物资毁损、灭失的,应该给予补偿。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水路、民航运营单位等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2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国务院修订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4 宣传与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多种方式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5.5 责任与奖惩

将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5.7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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